吉林艺术学院 高等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林艺术学院在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完成成人教育本科教学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专业实践)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组成办法 1、由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主管教学与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教授组成。 2、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三年。 3、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 4、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成员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2、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审查并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研究处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具体规定

第六条:凡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的吉林艺术学院按国家成人教育计划录取的在籍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合格标准者 2、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者 3、补考科目数量达到或超出学院规定者 4、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分数线者

第四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是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下属的办事部门,在学院学士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学院按照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十条: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城市艺术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核,提请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表决,参加会议的委员需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撤消申请者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7日内向学士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2、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由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送交申请学位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十五条:经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委员会授权,本条例由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实施。

二○○四年七月五日